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
浏览次数: 1524 发表时间: 2011-5-4 |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计发员工工资、奖金及对部门和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勤办法 第三条 公司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打卡规定,不准代为打卡。 第四条 考勤员每天上班前提前10分钟到岗,督导员工考勤签到。 第五条 以打卡机打卡显示时间为准,员工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5分钟内、下班时间前5分钟内打卡。 第六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去向和工作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假半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因公不能到岗,应提前通知考勤员,由考勤员在签到卡上注明。 第八条 上、下班迟到、早退15分钟视为迟到、早退一次,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迟到或早退2次,扣除当天满勤奖和午餐补贴。全年迟到20次以上扣除年终奖10%,40次扣除20%,依此类推。 事假 第九条 员工因事请假,需本人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方式请假。假满应及时续假。 第十条 员工请事假,半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扣除相应天数满勤奖和午餐补贴,同 时按天数扣发相应比例的日工资。一个月内请假1天的,扣除日工资的20%;请假2天的,扣除日工资的30%;请假3天的,扣除日工资的40%;4天及以上的,扣除日工资的80%。 病假 第十二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凭医院休假证明请病假。 第十三条 员工请病假,半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扣除相应天数满勤奖和午餐补贴,同时按天数扣发相应比例的日工资。一个月内请假1天的,扣除日工资的10%;请假2天的,扣除日工资的20%;3天及以上的,扣除日工资的30%。 工伤假 第十五条 员工因公负伤,应持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假期工资正常计发。 婚假和产假 第十六条 员工结婚可请假7天,生产可根据医院证明休产假。符合晚婚或晚育条件的,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假期工资正常计发。 探亲假 第十七条 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可休探亲假。假期及工资计发按国家规定执行。 旷工 第十八条 因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法乱纪等原因未到单位上班即为旷工。 第十九条 旷工期间,扣除相应天数满勤奖和午餐补贴,同时每日按员工日工资的100%扣发工资。 第二十条 每年累计旷工5天,扣发年终奖20%,10天扣发40%,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即解除聘用关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