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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浏览次数: 1461  发表时间: 201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财务部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本制度除指名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均应遵照执行。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设部门负责人、总账报表会计、稽核记账会计、制单会计、涉税会计、资金管理、内部审计、投融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三条  财务部工作职责: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落实相应的财务战略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公司所需资金数量及特征,制定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核算体系,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收付业务;科学合理地筹划和运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负责财会政策的执行,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财务预决算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管理,降低财务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参与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配合资产经营部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工作;负责实施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和资金的组织衔接工作,制定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协助财务部做好融资工作。
第三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时提供合法、准确、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遵守《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各项会计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科目汇总表记账程序;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经国家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商品化会计软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实行坏账准备制度,每年年底,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发生坏账时,采用备抵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购入时按实际成本计价,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完。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内容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物品。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法,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                                                  40年
构物                                                          40年
土地                                                       不计提折旧
道路                                                       不计提折旧
管网                                                          10年
车辆                                                           8年
办公家具                                                       5年
机械设备                                                       8年
工具                                                           5年
电器设备                                                       5年
通讯设备                                                       5年
第十条  集团公司筹备期间发生的资产评估费、验资费、工商登记费、装修费等各项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集团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起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核算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税法及有关规定计提、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至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程序
制单会计人员将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直接录入微机,由会计软件自动生成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记帐凭证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过帐,生成各明细分类、总分类账目。月末,所有的凭证、明细账、总账经审核无误后,由微机自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结转损益,生成会计报表,办理结帐。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要求
1、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对每个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分工,会计人员必须设置口令并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帐务处理,不得擅自改变权限或进行授权。
2、输入记账凭证的项目必须按财务软件的要求齐全、完整。
不得采用成批审核记帐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逐笔审核。
审核、过账后的会计凭证如有错误,只能调整,不得修改或删除。
3、月底结账前,财务部必须将相关财务数据核对清楚。
结账后的会计账套,不得使用反结账程序进行修改和增删。
根据核算业务量的需要,定期将会计账簿及报表打印并装订成册。
4、每月结账后的会计账目套必须进行备份,年底结账的会计账套必须进行双备份。
第四章  财务审批程序
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1、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及批准文件,各类经济合同等项目资料的原件交财务部备案,未在财务部备案的一律不予付款。
2、在支付征地,拆迁、工程进度款等款项时,用款单位在提出付款申请后,根据集团公司月度资金调度会的决议,填具“申请付款联签单”(一式肆联),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审核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后,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将发票(或收据)及申请付款联签单交财务部,并凭财务部签章后的申请付款联签单到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


3、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并报区相关部门审核,用款单位凭决算批复和发票(或收据),填具“申请付款联签单”或“报销联签单”,经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核销、付款手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及财务部须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七条  费用性资金、资本性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1、因业务需要申请使用资金时,应填写申请请款单、申请付款联签单、报销联签单,按照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
2、各项支出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开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如特殊情况,确需要支付现金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及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3、对不符合集团规章制度及公司办公会议精神、手续不全的资金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4、集团公司的费用报销,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发票应明确注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如开具总发票,必须附盖章后的物品明细清单。
5、凡购入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购货发票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及验收人(或使用人员)签字,并附经批准的采购报告、合同等资料。
6、维修项目,应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理。结帐时须附维修报告、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实行预先审批制,按批准的限额作为开支标准,报销时执行“三单一票”制度。
7、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报销凭证的正确性、金额、单据数据的准确性、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报销手续是否齐备、报销标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有权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8、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主要负责审批资金支出的正确性、用途的真实性和业务发生的必要性。
9、财务部门付款完毕,应在报销封面加盖“结讫”、“现金付讫”、“转账付讫”印章,并在粘贴单上的原始单据上加盖“已报销”印章。
第五章   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为保证企业财产安全,完整,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差错和舞弊的发生,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牵制及财务稽核制度。
第十九条  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在法定和授权范围内进行,应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单据上人民币大写金额不得涂改,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审核,领导层,财务总监审批等审签项目必须齐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账物分管,印鉴分管,钥匙分管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进行凭证管理,传递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项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都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项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稽核。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由会计人员进行交叉审核。会计报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支付款项或登记入账,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当事人询问核实,限时更正,直至追回款项,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会计人员不得稽核自己填制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及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在行使稽核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运输工作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物品。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于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
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盘盈,盘亏等,必须履行报批和账务处理手续。
4、集团公司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部,其中机关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实物资产的管理与保养细则由资产管理部或综合管理部同使用部门制定,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登记手续。
(1)购置手续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需增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时,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2)产权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资产经营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并登记台账,变更时亦同。
6、每年年终由资产管理部牵头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财产进行清查盘,其中机关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清查盘点后应填制“盘存表”一式肆份,注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及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资产经营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各一份,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核算
1、对外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及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组建或收购企业,实体等。
2、对外投资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金融产品或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对投资效益做出预测,制订实施方案,报集团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需报国资委审批的,还须向国资委请示。
3、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对外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其中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4、财务部协助资产经营部定期收缴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和核算
1、集团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期作为资产统一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经批准的财务决算,能够作为固定资产的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财务部对集团公司投资的各项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归集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现金库存限额为10000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2、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若出纳人员请假,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由非会计人员代办出纳业务。
3、银行各种支票(转账或现金)应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填开,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相互牵制。遗失支票,须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开户银行,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实有数相核对,会计人员和其他主管人员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进行抽查。每月末须与银行对账单及时对账,对未达款项需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银行对账单保存期限为三年。
5、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调动、内转拨付,需填制资金拨付审批单,经董事长批准后划转。凡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调拨款项,应由集团财务部开出“公司内部资金调拨通知单”。
第七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正确评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检验计划目标执行情况,找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财务预测,决策和计划提供依据,集团公司建立财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季度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编制合并报表,并进一步加以整理,比较分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解释和评价,同时编制企业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分布,偿债能力的分析;
2、成本费用,存货周转,经营能力的分析;
3、财务成果,应收账款周转,获利能力的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具体方法: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利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进行绝对值及相对值的比较。具体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评价与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年度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绝对值,完成比率进行分析,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
2、经营能力分析。从产量,产值,销售量等方面对当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3、资产运用效率分析。对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及企业财务风险;
5、成本费用分木析。将原材料消耗、产品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指标与上年同期及上期对比,分析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6、获利能力分析。对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
7、收益质量分析。通过净利润与净现金流量的内在比率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的内在收益质量。
8、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关注和分析;
9、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财务部将上季度的财务分析报告送给集团公司领导及财务总监,根据需要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进行研究决策。
10、财务分析报告需经填表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财务部章。
第八章  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临时工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的岗位分工由财务负责人确定,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条件时可以定期轮岗。
第三十八条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从事出纳工作。   财务部应当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再教育,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并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由各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需要管理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革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盖章。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财务部应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人作为会计电算化的主管,负责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分工、软件的维护、系统的管理、软件的升级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每个会计人员必须明确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进行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四十八条   操作人员使用会计软件完毕后,必须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并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进行双备份,并使用有效的软件,防止计算机病毒。
第十一章  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
第五十条   母公司系指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五十一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的需要,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遵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集团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母公司审查、审议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监督
1、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2、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3、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4、 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
1、购买或处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融资;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大额银行退票;
1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5、遭受重大损失;
16、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1)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2)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资产购置、项目资金、合同签订、大额付款等业务环节的审批,按集团公司财务审批授权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未尽事宜逐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