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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1848  发表时间: 201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特制定本《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如有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地方,以《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体系。本规则经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由合肥庐阳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各位监事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7日,但最少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的3日前发出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指定专人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监事会指定专人通过直接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和其他与会人员。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会成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2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会成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2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监事会文件由公司监事会专人负责制定,监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应认真审阅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考虑,准备意见。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下列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可召集临时会议:(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三)董事会提出时。监事会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如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会成员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如有本章第八条第(二)、(三)规定的情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会成员代其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会成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监事会成员到会情况和会议议题,审查会议的有效性,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会成员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进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会会议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第十三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监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记录人员。
第三章 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若有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在表决前要求书面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表决方式则为签字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一般事项决议,需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成员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会成员应当从上述选项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的与会监事会成员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议案做出判断时,可以要求会议对该议案暂缓进行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用传真方式进行,但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审阅。公司监事会成员必须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弃权。监事会成员因故不能签署会议文件的,应授权委托其他监事会成员代为签署。未委托其他监事会成员签署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经取得本规则所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的签署,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的监事会成员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专人保存,在公司续存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监事会会议决议作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委报告(见附件)、存档。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监事会成员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   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果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明确议案中应有监事会确定的主要事项内容
(五) 如有应提交区国资委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应当在会议结的6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形成的决议以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给监事会成员及出资人。监事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专人保存,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续存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注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对于监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董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监事会。董事会如认为监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区国资委反映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有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稿,交监事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并提交区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