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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集团小额零星项目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2339  发表时间: 2015-4-23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小额零星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强化监管,提高小额零星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效率和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庐阳区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细则》、《庐阳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所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细则》、《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逐步建立资源库

(一)零星工程资源库

参照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招标结果,逐步建立所需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房建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及项目概念方案设计等类资源库,以满足集团授权范围内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物品采购资源库

依托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招标资源库,逐步建立所需的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电缆电线、门窗配套等类厂家商家信息档案和资源库,以满足集团授权范围内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三)服务外包资源库

对税务清算、资产评估、营销推广和网站维护等限额以下或区级小额零星工程资源库无目录的服务外包项目,逐步建立外包单位的信息档案和资源库,以满足集团授权范围内服务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实行分级管理

(一)报市招投标中心办理抽签的项目范围

1、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2、2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3、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

4、30万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5、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类项目。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抽签的项目范围

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和设计项目;

3、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其他服务类外包项目;

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类项目。

采购单位因项目技术性能特殊等原因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采购方式。

(三)集团集中办理招标事项范围

1、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工程、配套、维修类项目;

2、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的监理和设计项目;

4、单项物资采购项目(或办公设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支出项目;

5、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或区级小额零星工程资源库无目录的服务外包且在限额以下的项目。

以上2万元含本数,5万元不含本数。

凡超出集团招标项目额度范围的均按市区相关规定履行,事项支出超出额度的分别报区政府、区国资办办理。 涉及水、电、气等特种行业的配套项目应按行业规定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子公司部门自行办理范围

   凡是集团规定集中办理项目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款额由各子公司和集团部门自行办理。需制定相应的议事制度,完善相应的制度配套,规范办理程序,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同时上报集团纪委备案。

三、明确办理程序

(一)市区招标中心办理程序

  凡超出集团集中办理限额以上的,需按市、区定点招标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由集团相应的对口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理

(二)集团集中办理程序

1、申报方案。由各子公司、集团部门申报涉及事项的名称、事由、金额,编制项目的招标文件,分管、监管领导审阅,招标办整理后,提交集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阅。(此项工作提交分管、监管领导一个工作日完成)。

2、召开会议。由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事项方案进行审查,决定招标采购的实施方案,适时告知(领导小组二个工作日完成)。

3、公开公示。由子公司或集团部门及时在集团、本单位和集团网站张贴信息,公示2天(报名、时间、地点等)。

4、资格审查。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的所需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此项工作一个工作日完成),规定每个事项招标单位必须达到3家以上,否则视为无效。连续两次流标的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

3、现场开标。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授权人员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应在信封报标(含技术、金额等要求),统一拆封的基础上,综合其资质情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报价金额和响应招标情况,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后结果。现场参加投标单位无异议后,做好完备相关签字手续资料,及时在集团、本单位、集团网站公示3天。

为了方便子公司工作,涉及子公司招标的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也可由子公司实施招标,必须严格遵守集团规定的程序并报集团纪委备案,由国资办监管联系领导主持,集团纪委派员参与监督。

4、会议审定。凡履行集团招标程序的项目或费用支出事项,由所辖分管和监管领导将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告知中标单位做好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四、强化招标采购组织

为了加强招标采购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成立集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国资办党组书记任第一组长,国资办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国资办党组分管成员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和集团高管组成,办公室设在行政人事部,  陶兵兵同志任招标办公室主任,牵头会同招标事项的各子公司、部门具体负责集团限额以内的各项招标采购事项。

招标采购工作召开会议时招标办、纪委、财务、工会负责人等4人为常设成员,涉及招标采购的集团(子公司)副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情况邀请区检察院、区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开标评标情况应有工作人员记录备案,评标人员签确认,评标结果上报招标领导小组传阅会签,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子公司、集团部门对其招标采购提供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档)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提供错误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造成的后果或带来损失的,按照集团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需招标采购的子公司或集团部门应周密细致地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涉及工程、变更等项目的要提前安排做好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付款方式及施工期的预案,以便有效地操作和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1-3名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标的方案论证和咨询工作。

(三)集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时间和工作情况,可就相同性质的小额零星工程或物品采购应整合打包一次性招标采购,提高招标采购效益。严禁招标采购的子公司或部门将事项拆分以规避进入集团招投标额度范围,一经发现将依据集团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严禁投标采购围标、串标、抬标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投标资格。严禁参与招标采购人员泄露机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一经发  现将依法依纪处理。

(五)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将取消信用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集团的招标采购项目,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本暂行办法自国资办(集团)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前期相关规定与本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