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庐阳国投集团网站!
今天是:
|
栏目导航
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制度
公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1583  发表时间: 2011-5-4
第一条  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二条  使用公章应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公司领导外出三天以上时,应委托办公室主任行使公章使用的审批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及委托期限、权限。
第四条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保管人可电话请示公司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章。请示时应两人在场,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在三天内报公司领导履行补批手续。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公章带到公司外面使用时,应由保管人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六条  公章使用应登记造册,登记事项包括使用日期、需加盖公章的文件的内容(包括合同、资料、证明、介绍信等)、份数、经办人、监印人及领导审批等。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公章:
1、使用的情况不明确;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
3、已电话或口头请示公司领导并得到同意,但没有本公司工作人员(保管人本人除外)签字;
4、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