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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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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浏览次数: 1513  发表时间: 201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档案归属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各部门资料指定人员兼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定期汇总归档。
第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公司的档案,各子公司、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参照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为各项工作快速、高效运转提供保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对子公司、部门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需要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资料收集、归档、保管。
第二章 归 档
第五条 凡是反映公司资产、权益、投资、合同、行政批文、重要指示、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有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企业须保留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并登记原件存放处及保管人。
第八条 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第九条 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领导批复,属付款性质的,由财务管理部保留原件;属人事问题的,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信访安全的,由综合管理部保存原件;属工程项目的,由工程管理部保存原件;属投资立项的,由投资发展部保存原件。其它重要报告和资料,在企业资料归档范围内的,连同有关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归档范围外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条 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两份以上原件,办公室保存一份,财务管理部保存一份,如有多余经办部门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财务管理部保存原件。
第十一条 公司级的收文、发文等文书资料均由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其它体系认证要求保存的记录、文件均按规定保存。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应有存放档案的房间 和专门箱柜,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第十四条 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第十五条 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档案分类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第十八条 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二条 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公司保管的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总经理批准。阅档必须在档案存放地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重要资料需经总经理批准同意 方可借出。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做好标记,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缺。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